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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胡雪敏与苏州红格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雪敏,苏州红格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0401号原告胡雪敏。被告苏州红格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商务广场1幢601室。法定代表人邹方旭。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雪敏与被告苏州红格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雪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雪敏撤回对被告苏州红格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雪敏负担。审判员 吴 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顾大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