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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刘正华与方向荣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正华,方向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刘正华,男,生于1961年3月21日,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三雷镇新民中路6号。被告方向荣,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双茨科乡红星村一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华与被告方向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正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9元,减半收取889.5元,由原告刘正华负担。审判员  谢宗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