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覃玉东与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玉东,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商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76号原告覃玉东,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南丹县。委托代理人赵乾伟,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商场,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新街77号,组织机构代码20306146-0。法定代表人傅凌霄,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商场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长远,重庆格林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玉东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沙坪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覃玉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缴纳4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玉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