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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蒲晓东与付菊梅、郭权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晓东,付菊梅,郭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民二终字第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蒲晓东,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菊梅,女,1982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伟(付菊梅之夫),男,1978年10月18日出生。原审被告:郭权,男,1993年3月16日出生。上诉人蒲晓东为与被上诉人付菊梅、郭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蒲晓东、被上诉人付菊梅及其委托代理人贾伟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郭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4)石民初字第28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由上诉人蒲晓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判长  娄战英审判员  孟令海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文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