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民初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许巧贤与陈文清、胡丽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巧贤,陈文清,胡丽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279号原告许巧贤,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委托代理人李连英,女,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被告陈文清,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胡丽川,男,197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巧贤与被告陈文清、胡丽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巧贤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巧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0元,由原告许巧贤负担。审判员 陈立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宇新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