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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王某与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164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谌某,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谌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