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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杜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杜某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63号原告孙某某,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委托代理人吕寒冰,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现住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杜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