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杜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杜某某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63号原告孙某某,男,1974年4月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委托代理人吕寒冰,山东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威海市环翠区,现住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杜某某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