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商初字第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泰兴市古溪镇塘湾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成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古溪镇塘湾村村民委员会,李成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0050号原告泰兴市古溪镇塘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古溪镇塘湾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王春龙,主任。委托代理人曹剑峰(特别授权),泰兴市横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成彪。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兴市古溪镇塘湾村村民委员会与李成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兴市古溪镇塘湾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永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凌鸿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