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男。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林某受雇担任上海某娱乐有限公司在本市所设某动漫城经理,参与管理该营业性游戏机场所内的游戏机和赌博机(经审核,涉案游戏机中5台,共计40人位,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场所内使用),监督服务员为赌客提供赌博服务。同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在该地点当场抓获被告人及参赌人员,并查获赌博机及赌资人民币1.8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冯某某、盛某某、邱某某、田某某、赵某某、闵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案发现场照片,上海市文化传播影视管理局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公司营业执照、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授权委托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工作情况、户籍资料等经当庭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二、作案工具赌博机五台及赌资人民币一万八千八百元予以没收。林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顾 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俞小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