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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泛商摩托车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与周继红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泛商摩托车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周继红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80号原告泛商摩托车配件(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佳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雅琴,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卞卫亮,该公司员工。被告周继红委托代理人于朝勃,上海问学律��事务所律师。原告泛商摩托车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下称泛商公司)诉被告周继红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曰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泛商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雅琴、卞卫亮、被告周继红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朝勃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泛商公司诉称,被告自2008年6月进原告公司工作。2014年10月21日,被告煽动备料科员工罢工,直至10月23日在劳动部门等调解下,员工才复工。原告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对被告作出开除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缺乏依据。现起诉要求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620.32元。被告周继红辩称,被告没有煽动员工罢工。被告没有罢工员工提出的利益要求。原告认为被告严重违纪没有事实依据,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赔偿金。��意仲裁裁决。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08年6月12日,被告进原告公司工作,担任备料组组长。双方续签期限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6年6月1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月基本工资1620元。2014年10月21日,包括被告所在的备料科15名员工在内的员工罢工,其中备料科5名多能工要求每月增加补助,其他员工要求降低产量定额。2014年10月22日下午下班前,原告公司向罢工员工发放“选择方案”,10月23日,参加罢工的员工填写复工单后复工。2014年10月24日,原告公司张贴公告,以被告于工作期间聚众煽动员工罢工,情节严重为由,依据公司规章制度予以开除处分(公告发文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落款批示日期为2014年10月24日)。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为4240.33元。2014年11月12日,被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620.32元。2015年1月7日,该会嘉劳人仲(2014)办字第3803号裁决书作出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3620.32元。原告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本院。另查,原告公司“规章制度”第三章处罚第九条第(六)款有下列事实之一者,予以开除4.私自集会结社,煽动或要挟他人怠工、罢工者。又查,原告公司自2014年10月起,增加多能工每人每月补助400-600元,其他员工保底产量从14000台降至11268台。庭审中,原告提供“访谈记录”一份,用于证明被告煽动罢工。“访谈记录”显示,2014年10月21日,在公司生产办公室,公司管理部与前三角组长周继红(被告)、后三角组长康某某、刘某某、生产部经理陈某某谈话。管理部:周继红你能安排员工复工吗?周继红:复工是可以,但总该有个说法吧!管理部:��请你说出员工的要求?周继红:几个多能工的员工说要补助最少1000钱/月!管理部:不是在上个月公司已经承诺给多能工补助400-600吗?周继红:不行的,最少1000块,并且还要马上补现金,马上让我见到钱我才去安排复工!报告人卞卫亮。原告另提供陈某某的“情况说明”,显示2014年10月21日,在生产过程中部分干部(周继红)带头罢工,致使生产线断线,……以周继红为代表的员工提出要求降低保底产量,我司也答应了,但员工出尔反尔又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被告表示该“访谈记录”及“情况说明”系原告委托代理人卞卫亮和陈某某单方面记录、证明,不予认可。因该“访谈记录”及“情况说明”系原告委托代理人卞卫亮自行记录和单方面证明,未经被告确认,陈某某未到庭作证,又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对“访谈记录”及“情况说明”的真实性难以认定。��上事实,有裁决书、劳动合同书、公告、“选择方案”、当事人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另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014年10月24日,原告以被告聚众煽动员工罢工为由,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首先,原告负有举证证明被告存在煽动员工罢工的事实的举证义务。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14年10月21日、22日被告煽动其所在的备料科员工罢工的事实;其次,原告提供的“访谈记录”及“情况说明”未经被告确认及其他证据佐证,证人又未到庭佐证,证据不符合形式要件,其证明力难以认定。退一步讲,即便“访谈记录”内容真实,亦反映被告代表罢工员工向公司提出要求,并不能认定被告煽动员工罢工;再者,罢工员工中的多能工要求增加补助,其他员工要求降低产量定额,该利益诉求与被告没有关联,被告根据担任的岗位、职务领取工资。而且,原告确实增加了多能工补助,降低了其他员工的产量定额,表明原告公司认可员工诉求的合理性。因此,原告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尚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应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故原告要求判决不予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泛商摩托车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周继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53620.32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泛商摩托车配件(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曰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