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徽诉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与海宁均利商贸有限公司、海宁搏锐特制版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海宁均利商贸有限公司,海宁搏锐特制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诉保字第00021号原告: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张建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海宁均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法定代表人:董慧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海宁搏锐特制版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法定代表人:黄全夫,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宁均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海宁搏锐特制版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海宁均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海宁搏锐特制版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美邦(黄山)胶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海宁均利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海宁搏锐特制版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雄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占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