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温德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温德斌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温德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1032号罪犯温德斌,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9日作出(2007)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德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带民事赔偿68067.18元。被告人温德斌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2008)内刑一终字第19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判法院对上诉人温德斌的定罪量刑。执行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8月24日止。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30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22年1月24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5年2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温德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温德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四次,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温德斌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温德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7年7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发代理审判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