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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资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郑文新与益阳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文新,益阳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资民监字第4号原审原告郑文新,男,195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原审被告益阳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古道街。法定代表人李山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建华,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薛周纯,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审原告郑文新与原审被告益阳梅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5月9日作出(2005)资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高世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