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唐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娜,张海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唐娜,女,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南麻镇永兴官庄村。被执行人张海亮,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南麻镇西台村。申请执行人唐娜与被执行人张海亮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源民初字第2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明连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2013)源民初字第290号沂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唐娜与被执行人张海亮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2013年9月份至2014年12月份的子女抚养费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3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3年9月份至2014年12月份子女抚养费执行完毕。审判员 徐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