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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迁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吴建生与何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生,何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迁执字第268号申请人吴建生,男,汉族,农民,现住迁西县。被执行人何志伟,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吴建生与何志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8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吴建生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本案执结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桂  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久友(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