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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立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魏秀英与杜金平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秀英,杜金平,王秀华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立保字第26-1号申请人魏秀英,女,195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申请人杜金平,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王秀华,住山东省茌平县。本院受理申请人魏秀英与被申请人杜金平、王秀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魏秀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王秀华名下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并以现金1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魏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王秀华名下的鲁*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车不得转移、转让、隐匿、抵押、担保等。申请人魏秀英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钰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