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赤法执字第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杨自来与彭思利、李小桃、招华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自来,彭思利,李小桃,招华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赤法执字第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自来,男,汉族,住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彭思利,男,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被执行人李小桃,女,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被执行人招华娣,女,汉族,住广东省遂溪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杨自来与被执行人彭思利、李小桃、招华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湛赤法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彭思利、李小桃、招华娣银行存款人民币4765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胜发审判员 庞正林审判员 洪玉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华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