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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店刑初字第00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0-03-27

案件名称

郭力彪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郭力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小店刑初字第00170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力彪,男,1991年1月6日出生于山西省太原市,汉族,中专文化,太原市临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员工,住太原市。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力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瑞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力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郭力彪驾驶车牌号为×××的黑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太原市体育路科技街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小店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依法鉴定,送检的郭力彪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0.4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力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山西晋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涉案车辆照片、被告人抽血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信息、工作证明、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被告人郭力彪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力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力彪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交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力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茆世伟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段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