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朱某甲与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魏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180号原告朱某甲,男,201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贺兰县。法定代理人朱某乙,女,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系朱某甲的母亲。被告魏某某,男,196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与被告魏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朱某甲于2015年2月6日以打算私下与魏某某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魏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朱某甲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甲撤回对被告魏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 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抒意附有关法律条文和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