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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杏商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第三分公司与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第三分公司,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商初字第00014号原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第三分公司,地址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北街1幢6层18号。负责人翟长建,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建升,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伟,男,1970年6月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汤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第三分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第三分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第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4元,由原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第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孔一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苗林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