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王庄村民委员会与韩兰忠、李树荣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王庄村民委员会,韩兰忠,李树荣,韩学盛,张炳霞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307号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王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王庄村。代表人:吴凤来,主任。委托代理人:吴建强,系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王庄村民委员会委员。委托代理人:范志鑫,广东竞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兰忠,男,195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子冬,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树荣,女,195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子冬,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学盛,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子冬,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炳霞,女,198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子冬,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王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庄村委会)与被告韩兰忠、李树荣、韩学盛,张炳霞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范志鑫,被告韩学盛、张炳霞以及四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蒋子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庄村委会诉称:被告韩兰忠与被告李树荣、被告韩学盛与被告张炳霞系夫妻关系,被告韩学盛系被告韩兰忠与被告李树荣的儿子。被告韩兰忠系王庄村村民,其在王庄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建平房及院落居住使用。现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原告对包括四被告所使用宅基地在内的全村平房住宅进行统一改造。但四被告拒不拆迁严重影响了全村平改进度,损害了广大村民的利益,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王庄村电镀厂旧址的地上物(东邻韩兰国家,南邻杨玉连家,西侧为胡同,北邻杨宝旺家),并向原告交还宅基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证实:1、王庄村村民代表名单;2、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人民政府文件《关于我镇中北斜村雷庄村等十村旧村改造申请收回宅基地的请示》【中北政请(2010)14号】、文件承办单;3、王庄村旧房改造实施方案;4、王庄村旧房改造确定房型决议;5、关于成立王庄村旧房改造领导小组的决议;6、关于新宅老宅界限的补充决议;7、王庄村旧房改造拆迁选房顺序号决议;8、关于优惠增购房屋面积的政策的决议;9、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王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0、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乡村建设管理站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王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被告韩兰忠、李树荣、韩学盛、张炳霞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南房三间还迁115平方米,北房三间还迁115平方米,拐弯还迁115平方米,并享受其他村民的同等的补偿待遇。被告韩兰忠和被告李树荣拥有自己的宅基地,上述政策只由被告韩学盛和被告张炳霞享有。被告对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天津市西青区农村建房申请表;2、票据;3、户籍证明。经审理查明:被告韩兰忠与被告李树荣、被告韩学盛与被告张炳霞系夫妻关系。被告韩兰忠与被告韩学盛系父子关系。被告韩兰忠系王庄村村民,其于1995年购买王庄村委会名下住宅一处(东邻韩兰国家,南邻杨玉连家,西侧为胡同,北邻杨宝旺家)。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我镇中北斜村雷庄村等十村旧村改造申请收回宅基地的请示》已被区政府批准。现原告对村内平房进行改造,并制定《王庄村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制定《补充协议》经王庄村两委班子及旧改小组成员通过,原、被告诉争宅基地在原告平房改造范围之内,被告可按规定从原告处还迁楼房。现原、被告未能签订拆迁协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本案中原告王庄村委会为了本村集体利益将本村土地统一规划并进行改造,且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王庄村旧房改造实施方案》经过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对被告合法使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进行了安置,被告理应积极予以配合。被告拒绝拆除房屋的行为,影响了王庄村平房改造的进行,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兰忠、李树荣、韩学盛、张炳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王庄村内东邻韩兰国家,南邻杨玉连家,西侧为胡同,北邻杨宝旺的地上建筑物全部拆除,将宅基地交还原告。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40元,由四被告全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董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志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