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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赵向阳与胡荣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向阳,胡荣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9号原告赵向阳,经商。委托代理人李青伟、朱坚俊。被告胡荣民,经商。原告赵向阳诉被告胡荣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赵向阳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向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赵向阳负担。审 判 员 覃仕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应志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