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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关于何某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675号原告何某某,女,生于1989年7月9日,汉族,四川省会东县大崇乡居民。委托代理人郭东,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斯,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男,生于1984年7月1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金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袁小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