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王江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江力,北京市大兴区统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01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江力,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国家统计局大兴调查队公务员。委托代理人:徐莹(王江力之妻),女,197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星城商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售货员。委托代理人:马丽芬,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统计局。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兴政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强,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春光,北京市博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王江力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统计局(以下简称大兴统计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5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江力申请再审称:第一、二审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性质认定错误,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涉案房屋应属公有房屋。二审判决没有尊重已发生了的公房拆迁事实。二审法院没有尊重事实,未作出独立判决,而是同案同判,判决理由却自相矛盾。大兴统计局于2009年5月15日胁迫我与其签订《协议书》系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以侵害我的合法权益。第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再审。本案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条例》和《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大兴统计局违反《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涉及公房合同的成立、解除及纠纷,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综上所述,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被申请人大兴统计局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我方请求依法驳回王江力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江力与大兴统计局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协议书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后,王江力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大兴统计局未提出异议并收取了至2010年10月的维护费,应视为协议书到期后双方形成了不定期租赁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不定期租赁关系,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后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大兴统计局在2012年12月24日通知王江力搬离涉案房屋,已尽到了相应的通知义务。二审法院判决解除大兴统计局与王江力之间的租赁合同,王江力搬离涉案房屋,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王江力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王江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江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鑫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