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乾民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祝雪冰、姚立超与被执行人李文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祝雪冰、姚立超与被执行人李文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2012)乾民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祝雪冰,乾安县人。申请执行人姚立超,乾安县人。被执行人李文华,吉林省东丰县人。申请执行人祝雪冰、姚立超与被执行人李文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乾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被告李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祝雪冰、姚立超租车款人民币30000元及违约金人民币3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2)乾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昌盛审判员 王清江审判员 刘连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