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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安徽省旭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杨定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旭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安徽省旭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杨定珍,女,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申请人安徽省旭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杨定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定珍在安徽五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及不良资产收益权。二、查封担保人安徽圣智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长丰县房产一处。上述财产在本院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转让、抵押及作其他形式处分。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如需延长查封期限,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自动解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延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