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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郭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郭民初字第110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5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委托代理人李学文。被告周某某,男,1980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李某150元。审判员 :闫国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