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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霖强奸罪,林霖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49号罪犯林霖,曾用名林世霖,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六监区十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7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霖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04年6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5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5年6月8日入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08年4月24日、2010年8月27日、2012年12月19日分别作出(2008)三刑执字第399号、(2010)三刑执字第1682号和(2012)三刑执字第28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五个月、一年九个月和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7月2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2014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2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霖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自刑期自2004年6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