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318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白九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许县民二初字第318号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411000100011218法定代表人伊明军,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俊芳,该公司职工。被告白九东,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丰宁自治县27西官营乡河北沟村一组,身份证号132627196202026016。本院在审理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白九东挂靠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鲁会锋审 判 员 晁晓阳人民陪审员 李卫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