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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宣恩民初字第00112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2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李某未在法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呙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