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诉中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井政隆、范鑫宇诉中保全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井政隆,范鑫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诉中保字第32号原告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郭县哈萨尔路世纪广场。组织机构代码30789340-5.法定代表人张立斯,系董事长。被告井政隆,男,1985年10月1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青松小区4号楼3单元201室。身份证号码220724198510145274。被告范鑫宇,男,1983年9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团结街6委。身份证号码220702198309170015。本院在审理原告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井政隆、范鑫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井政隆、范鑫宇工资款及奖金各20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王朝江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沿江街,建筑面积为271.86平方米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前郭县宏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井政隆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保卫部的工资款及奖金20000元;冻结被告范鑫宇在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保卫部的工资款及奖金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对原告提供担保的王朝江所有的坐落于宁江区沿江街,建筑面积为271.86平方米,预售登记编号为201401060172,备案合同号为YS201400189号的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期间该房屋由王朝江负责管理,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房屋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晨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