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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龚长胜与广西钜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长胜,广西钜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龚长胜。委托代理人:黄枝梅,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钜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劳建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长胜与被告广西钜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长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龚长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晓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 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