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辽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吕艳玲、吕正家返还原物纠纷补正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00938号本院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日对原审原告辽阳市��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原审被告吕艳玲、吕正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00938号民事判决书中,未写明诉讼费分配,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第六页最后一段,应加注“二审案件受理费2,996元,由上诉人辽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 墅代理审判员 郁 岚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子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