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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黄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饶刑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7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县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3月10日左右,被害人董某甲经许某介绍并随其前往贵州省安顺市会见“老郑”(身份不详)及被告人黄某,“老郑”胁迫被告人黄某隐瞒真实年龄和婚姻状况,并胁迫黄某假意与董某甲结婚,共同骗取被害人董某甲人民币3.6万元。后黄某跟随董某甲来到上饶,又以户口本被盗为由,拒绝与董某甲登记结婚,于2014年4月1日凌晨逃跑。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以证明指控事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是胁从犯,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黄某辩称其被“老郑”等人威胁,请求对其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案发前,上饶县郑坊镇郑坊村村民董某乙曾委托其表姐夫许某(家住郑坊镇钱墩村许符小组)帮忙给儿子董某甲介绍对象。2014年3月10日,许某的朋友杨某某(家住郑坊镇钱墩村新田小组)向许某提起最近帮郑坊镇枫林村的一男子从贵州省介绍了一女子做老婆之事,许某遂问杨某某是否能帮董某甲到贵州省介绍女子,杨某某表示可以。当日,许某将此事告知董某乙,董某乙同意并约好次日即前往贵州。2014年3月11日晚,杨某某、许某、董某甲三人乘坐火车到达贵州省安顺市,在火车站附近旅馆开房休息,杨某某联系上贵州的“老郑”(身份不详),三人在旅馆等候,当晚23时许,“老郑”带着被告人黄某(已婚,育有一子一女)及一谢姓女子(身份不详)来到旅馆与董某甲等人见面,介绍黄某现年28岁,黄某自称未婚,愿意嫁给董某甲,董某甲相中黄某,之后“老郑”带着黄某等人离开。3月12日上午,杨某某带着许某、董某甲来到“老郑”住处(也在附近的旅馆开房),“老郑”表示要3.6万元彩礼钱,董某甲经与许某商量后,遂打电话让其父董某乙汇款,后董某甲到银行取现,付给“老郑”3.6万元,“老郑”留下0.6万元,将另3万元交给黄某(后黄某避开董某甲将该3万元又交给“老郑”等人)。3月12日下午,董某甲、许某、杨某某、黄某四人即乘坐火车从安顺市到贵阳市,当晚乘火车回到上饶。回到上饶县郑坊镇董某甲家后,董某甲要求黄某与其办理结婚登记,黄某假称户口本被盗拒不配合,且董某甲也发现了黄某的真实年龄,知道被骗,随后要求黄某返还3.6万元。2014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趁董某甲家人对其看管松懈时,逃出董某甲家。被害人董某甲遂向当地派出所报案,2014年4月6日,被告人黄某在当地一村民的家禽养殖棚内被发现,由此被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供称“老郑”及另外一女子和一男子要其以婚嫁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如不配合就杀害其及家人,其才按照“老郑”等人的安排与董某甲见面。在安顺市与董某甲见面后,其自称未婚,愿意嫁给董某甲。董某甲支付了3万元,该款已被老郑拿走。2、被害人董某乙的陈述,证明其因为帮儿子董某甲娶媳妇,委托姐夫许某做介绍。后许某在2014年3月中旬告知其杨某可以在贵州帮忙,后杨某还将从贵州发过来的一张女人的照片给其看过,其觉得可以,又委托许某带着董某甲前往贵州相亲(杨某也一同前往),相中后付了3.6万元,其中0.6万元给了介绍人。之后带了黄某回上饶,过了数日怀疑被骗,就叫黄某退钱,但黄某一直未退,4月1日凌晨,黄某从其家逃走。3、被害人董某甲的陈述,证明其姑父许某、老杨带着其到贵州省安顺市相亲,老杨联系了贵州的“老郑”,带了两个女子见面,其中一个就是黄某,其看中黄某,黄某自称28岁,愿意嫁给其,次日按照老郑的要求让其父董某乙汇款3.6万元到其账户,取现后交给老郑。后黄某跟随其回到上饶,但又称户口本被盗而无法办理结婚登记。数日后又发现了黄某真实年龄已34岁,才知道受骗。3月31日深夜,黄某从其家中逃离。4、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11日中午杨某某到其家中吃中饭,听杨某某提到帮人从贵州娶媳妇的事情,就想起董某乙曾请委托其给董某甲介绍对象,于是让杨某某帮董某甲也找个女人,杨某某答应可以。其将此事告知了董某乙,董某乙遂于次日委托其带着董某甲随杨某某赶到贵州省。到贵州后,是杨某某联系老郑,老郑带来两个女子,董某甲看上其中一人即黄某,次日电话里征询董某乙同意后,付了3.6万元给老郑,将黄某一起带回上饶。到上饶后才听董某甲说到黄某想逃跑,才知道被骗的事实。5、证人乐某的证言,证明其因郑坊镇钱墩村新田组的杨某介绍下,到贵州联系上老郑,带回一个叫叶某的女子的事实。6、董某甲的辨认笔录,从12张女子黑白照片中辨认出黄某。7、火车票,证明以杨某某的身份证购买2014年3月12日20:45从贵阳到上饶的K1246次火车票,证明回上饶的时间。8、取款凭单,证明董某甲2014年3月12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安顺市东街营业所取款35950元的事实。9、人口信息表,证明黄某及其丈夫马某某、子女马某、马某甲的身份信息以及同案人杨某某的身份信息。10、上饶县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反映黄某归案的经过。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已婚及年龄的真实情况后以婚嫁为诱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的表现对是否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起关键性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只身一人跟随被害人到上饶、以户口本被盗等理由搪塞被害人的结婚登记要求及伺机逃离被害人家,系主动继续实施婚姻诈骗的行为,故其辩解系“老郑”等人胁迫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正兴人民陪审员  祝发金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余亚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