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民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唐山市鑫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鑫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民二初字第2号原告:唐山市鑫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法定代表人:杜雅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宗海,辽宁宇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刘强,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鑫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平现代钢铁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鑫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07元,减半收取16603.5元由原告唐山市鑫浩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月光审 判 员 刘士木代理审判员 田 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