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鸡冠执字第1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马强申请执行王海涛、李晓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强,王海涛,李晓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马强,男。被执行人王海涛,男。被执行人李晓欧,女。本案在执行马强申请执行王海涛、李晓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2014)鸡冠商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海涛、李晓欧应给付马强欠款350000元,案件受理费6550元、保全费2270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马强自愿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鸡冠执字第105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佳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