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商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姜培杰、高铭与高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杰,高某,付某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莲商初字第700号原告:姜某杰。委托代理人:姜浩。被告:高某。第三人:付某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杰诉被告高某、第三人付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7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姜某杰负担。审 判 长 李 志 伟人民陪审员 王锟海人民陪审员陈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