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商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四达表面处理材料厂与慈溪市华佳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四达表面处理材料厂;慈溪市华佳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146号原告:宁波市鄞州四达表面处理材料厂。代表人:楼益平。被告:慈溪市华佳电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久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四达表面处理材料厂(普通合伙)与被告慈溪市华佳电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计185元,由原告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许建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戚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