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关于刘望生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望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异字第00005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刘望生。本院在执行(2012)鄂武汉中执字第00327号余志伟与武汉工贸职业学院、武汉新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传纳、徐利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刘望生不服本院作出的(2012)鄂武汉中执字第00327号执行裁定书,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本院审查期间,异议人刘望生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刘望生申请撤回执行异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望生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芦 斌审判员 XXX审判员 徐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化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