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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白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赖福祥与四川亚细亚运业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福祥,四川亚细亚运业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白民初字第205号原告赖福祥,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委托代理人刘烈武,四川银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亚细亚运业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褚仕林,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丙良,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赖福祥诉被告四川亚细亚运业有限公司青白江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赖福祥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福祥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福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赖福祥负担。审判员 张 晖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春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