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与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895号本院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对原告张×与被告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1页倒数第六行、第十六行中的“张绪×”应为“张续×”。代理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育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