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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与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0895号本院于二○一五年二月十一日对原告张×与被告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中第1页倒数第六行、第十六行中的“张绪×”应为“张续×”。代理审判员 路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育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