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张劲威犯绑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劲威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刑执字第51号罪犯张劲威,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作出(2008)珠中法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劲威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劲威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粤高法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张劲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4月16日、2013年6月20日以(2012)东中法刑执字第797号、(2013)东中法刑执字第12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20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5年1月19日以罪犯张劲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5年1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劲威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11月30日共获得嘉奖20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10月共获得表扬3次,2014年3月获得记功1次,2014年4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元,2014年12月24日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共计履行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自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的月均消费约为825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现金交款单、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劲威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可见其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劲威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彩玲代理审判员 刘冬虹人民陪审员 刘悦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