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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姚宝山与姚文龙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宝山,姚某某,徐文龙,张玉霞,姚国龙,俞长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宝山,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徽省淮南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姚某某,男,2009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定代理人:姚宝山,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徽省淮南市人,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姚某某父亲。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文龙(曾用名徐传龙),男,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安徽省广德县人,淮南矿业集团顾桥矿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霞,女,1961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濉溪县人,无业,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同徐文龙。上述四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王永忠,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国龙,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安徽省淮南市人,皖DD72**号小型轿车驾驶员,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现羁押于安徽省白湖监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俞长安,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省淮南市人,自由职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1639号平安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4902363-1。负责人:王兵,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西侧综合楼,组织机构代码85022587-1。负责人:郑德平,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姚宝山、姚某某、徐文龙、张玉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4)田民一初字第007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姚宝山、姚某某、徐文龙、张玉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上诉人姚宝山、姚某某、徐文龙、张玉霞申请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对于上诉人姚宝山、姚某某、徐文龙、张玉霞的其他上诉理由,本院将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宝山、姚某某、徐文龙、张玉霞撤回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雪霞代理审判员  王元元代理审判员  代 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漫漫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