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黎河、施雨程等与马广烈、马炳权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河,施雨程,马广烈,马炳权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22号原告黎河。原告施雨程。以上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昕,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广烈。被告马炳权(马炳烈)。以上被告委托代理人黎善基,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黎河、施雨程与被告马广烈、马炳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黎河、施雨程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河、施雨程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河、施雨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黎河、施雨程负担。审判员 苏润青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