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04年9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辩护人郎士超,黑龙江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郎士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福民街102号宠物店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2.2014年6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福民街102号宠物店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3.2014年8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福民街102号宠物店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4.2014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福民街102号宠物店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5.2014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在哈尔滨市道里区福民街102号宠物店容留刘某某吸食冰毒。综上,被告人陈某某共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五次。陈某某于2014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电话查询记录、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04)外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禁毒大队哈公南(禁毒)检字(2014)1128003号、1128004号现场检验结果报告书,证人刘某某的证言;陈某某的供述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陈某某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9日起至2015年5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白宗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