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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静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870号罪犯王静,男,汉族,1964年1月28日生,硕士文化,安徽省宿州区人,现在安徽省巢湖监狱服刑。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六金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静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巢湖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日在安徽省巢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庆逸、李阳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刘海灵、卢海军,罪犯王静、证人陈自庆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王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王静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该犯在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巢湖监狱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2、罪犯王静的陈述及证人陈自庆证言证实,罪犯王静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以(2012)六金刑初字第0016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该犯案发后全部退赃。4、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司法局西关司法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王静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本院认为,罪犯王静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案发后退缴了全部赃款,确有悔改表现。经王静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监管、帮教条件较好。故王静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13日至2016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