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刑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无职业。2014年2月28日因吸毒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22日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辩护人高明,天津鼎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南检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至本市西青区高雅嘉园附近以每克240元价格向吸毒人员李××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3克,后涉案毒品被李××部分吸食。同日下午,被告人刘××在本市南开区时代奥城酒店式公寓20号楼下再次向李××以同样价格贩卖甲基苯丙胺3克,获毒资150元。交易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李××身上查获其吸食剩余白色晶体一袋和新购买的白色晶体两袋,从被告人刘××身上查获毒资150元。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上述三袋白色晶体重量共计3.78克,从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安机关已将上述涉案毒品依法扣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身份证明,搜查证和搜查笔录,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收缴毒品的收据,缴获毒资、毒品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毒品检验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材料,被告人刘××身份证明、劣迹材料及其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辩护人提出,本案涉及未缴获的2.22克毒品未经过鉴定,且毒品购买人主动向被告人索要毒品,希望法庭在量刑上予以考虑。此外,被告人刘××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家庭困难,希望法庭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认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对所提量刑建议酌情予以考虑。对辩护人部分量刑建议亦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刘××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两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6克,其行为依法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刘××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不受侵犯,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戴舒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源附:本案所引用相关法律条款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