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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蒙执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冷绍友与韩成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蒙执字第175-1号申请执行人冷绍友,个体户。被执行人韩成玉,成年,个体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蒙民初字29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成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成玉、孙爱芳(曾用名孙玉兰)银行存款(账号:XXXXX)92970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相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