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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周某某、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革会,周亚丽,申丕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869号原告杜革会,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身份证号码。被告周亚丽,女,198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身份证号码。现住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高墙*组**号。被告申丕江,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革会与被告周亚丽、申丕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杜革会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按自动撤回诉讼处理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佘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