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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南一中刑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罪犯丁亚弟故意杀人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刑执字第86号罪犯丁亚弟,曾用名丁明,男,现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原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7日作出(1999)海南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丁亚弟犯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勒索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25日作出(1999)琼刑核字第18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该犯的定罪和量刑。该犯于1999年12月12日入监狱服刑。该犯入狱前羁押时间长达四年。服刑期间,于2002年1月23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4月7日减为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6年6月15日减刑一年七个月;2008年5月28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0年3月22日减刑二年,2012年6月29日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2013年10月22日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刑执行至2016年2月6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三江监狱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丁亚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丁亚弟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丁亚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劳动过程中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该犯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共考核16个月,计分考核170.1分,2013年获省级积极分子;2013年度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上半年获单项表扬1个;2014年上半年获单项表扬1个。累计表扬数10个(综合表扬8个,单项表扬2个)。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丁亚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因犯故意杀人、抢劫、绑架、勒索罪被判处死缓,属从严掌握对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幅度偏大,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亚弟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3月6日止。减刑考验期为剩余刑期,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符 兴代理审判员  张林燕代理审判员  吴罗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邱飞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提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审核:周业夏撰稿:张林燕校对:邱飞丽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2月14日印制(共印6份) 百度搜索“”